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党建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党支部和党员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确保党建工作全覆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二条 全体专业学位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正式党员在3人以上的,在校集中学习阶段(第一学年)应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临时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三条 非全日制学生入学后,由学部党委做出临时党支部成立的决定,在校集中学习阶段(第一学年)结束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第四条 临时党支部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人组成,设书记1人,支委2人。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党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党支部书记、委员由上级党委指定。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临时党支部主要负责组织非全日制党员完成政治学习任务,党支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及时传达、贯彻和落实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三会一课”,政治学习形式包括集体学习、实践参观、座谈研讨等。
第六条 临时党支部要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引导非全日制学生坚定理想信念,端正学习态度,加强学术诚信教育,针对学生思想问题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做好情绪疏导、凝聚人心的工作,切实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七条 临时党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不进行换届。
第四章 考核评优
第八条 学年末(每年6月),临时党支部应向所在党委汇报本年度工作,上交所有工作记录表(见附件),并开展述职评优工作。
第九条 学部党委要加强对临时党支部的工作指导,帮助解决临时党支部在工作开展中遇到的困难及问题,落实好党建工作责任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管理与经济学部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委员会
2019年8月21日